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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11-12-05 10:56   来源:劳动保障   作者:春夏秋冬   点击:

 

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信劳社[2003] 66号

 

浉河区、平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人委托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存档人员。凡居住在信阳市市区的上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理整体投保,也可以个人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参保。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缴费以信阳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4.2%。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年度缴纳大额医疗费,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等方面,均按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也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达到法定年龄为止。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在6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继续使用;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执行。原按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消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暂行办法参保;已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一次性交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财政不予兜底。

第十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随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事务性负担。要加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记录,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缴费基础性档案资料,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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