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现行执行标准;
(四)登记备案前一年内由本市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六)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砖、砂、石等地方材料除外);
(七)产品抽样检测合格报告;
(八)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必须措施生产许可证。
具体负责登记备案的部门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备案回执,发给《登记备案证明》;确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登记备案建筑材料目录;不符合条件或措施虚假资料的,不予登记备案。
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在发生变更的三十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办理变理手续时须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资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时;
(二)产品注册标变更时;
(三)生产工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时;
(四)产品规格型号变更时;
(五)生产、经营场地或企业注册地变更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