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城乡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辖区内相对固定地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376-6992878